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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漫步-苗栗馬那邦山健行.懷舊清安豆腐街.烏嘎彥竹林秘境.泰安温泉2日-6人成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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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色介紹

行程說明

《企劃重點》
【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】
四周被群山環抱、中央綠草湖光輝映,環境優美且愜意,擁有完善的園區規劃、潔淨的步道環境以及多彩的自然景觀變化,如此詩情畫意的美景,令人心曠神怡。匿於林中的八角樓紅瓦建築,搭配波光粼粼的碧綠湖水,綜觀一切頗有中國園林之美。

【馬那邦山】
又名《馬拉邦山》、位於大湖鄉與泰安鄉交界,標高1406公尺,長年雲霧飄渺,壯闊的雲海景觀殊為奇景,其中古戰場紀念碑一段,是台灣最著名的賞楓景點;每屆秋冬之交,滿山楓紅,一波波上山賞楓的遊客絡繹不絕,素有《北馬南奧》美譽。

【清安豆腐街】
充滿復古懷舊的石板道路,這裡有泰雅族原住民及客家人混居,由於洗水溪和汶水溪匯流經過,又稱為洗水坑豆腐街,屬於商業氣息比較沒那麼重的老街。

【烏嘎彥竹林】
位於苗栗泰安的竹林秘境,有媲美日本著名的京都嵐山美景!此處曾是日本微電影「日本旅人奇遇台灣之旅」的拍攝景點,鏡頭下的各個景點拍出令人親切的台式美感。沿著產業道路經過一路蜿蜒曲折後,便可看到網路瘋傳已久的泰安竹林秘境,走在翠綠竹林包圍形成的天然隧道中,有股與世隔絕、遠離城囂的幽靜之美,當陽光從茂密的枝葉間灑落,不但讓翠綠的竹子更有層次,也在隧道裡描繪出美麗的光影,彷彿走入竹林仙境。

【銅鑼茶廠】
以自然農法、有機栽種的方式,推廣環保永續經營的生態教育。茶廠內為了讓民眾更了解苗栗茶文化的特色,展示著產製茶葉的老器具,增添濃濃的復古情懷。

【巧克力雲莊】
從夢想,熱愛巧克力,到付諸行動,到世界各地無數個巧克力工廠尋找,最後在巧克力產地,厄瓜多的莊園找到,最頂級的廠家合作。

其它說明

項次 名稱 費用 是否團費已含 是否為必買項目 是否與訂金同繳
1 加價為4-6人成行 / 採用9人座車
NT$4,000
地區 說明
台灣

【小費參考—台灣地區】 適時給予服務人員些許小費,是一種國際禮儀,也是一種實質性鼓勵與讚許;對於沿途為各位服務的領隊、當地導遊及司機,您可視行程中之表現,給予小費鼓勵與讚許。每人每天須另支付全程隨團導遊小費台幣NTD.100元 。

(某些特殊商品 : 金門團體費用,不包含司機及導遊服務費,故~全程隨團導遊小費,不分大小超過2歲每人每天台幣NTD.200元。

請於出發前隨團費一同繳清,不便之處敬請見諒! 因制定條件不同,皆請以當團備註說明為主。)

費用內含:
【交通】車資及過路費用。
【活動】表列行程。
【餐食】表列行程。
【保險】新台幣20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。
【其他】每人一瓶礦泉水、司機小費。

費用不含:
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,如飲料、私人購物費等。
個人旅遊平安保險,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,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。
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,建議、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
【作業規定】
此行程需報名6成人以上方可成行。
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,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。
行程確認單資料於出發前五日提供給旅客,因車輛調度,如需駕駛人員資料將於出發前一日通知。

【注意事項】
車上座位的編排,將為當日出發上車,自由選位入座,無法事先協助安排車位,敬請見諒。
旅客搭車時間去程及回程請準時,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車況而訂,無旅客時將不停靠。
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,請見諒。
請報名此行程的旅客每組務必提供一支"台灣手機聯絡號碼",以利當日隨團服務人員可與您聯繫接駁事宜。
本商品嬰兒定義:限制為2歲以下。《保險及作業手續費》
本商品老人定義:限制為65歲以上。《老人佔床與兒童佔床同價》
本商品兒童定義:12歲以下且限制身高140cm以下之兒童。
本商品兒童不佔床定義:2歲以上且限制身高110cm以下之兒童。
若因實際出發後兒童身高超出上述限制規定,將於現場補足實際產生之費用。
◎素食/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。
◎套裝旅遊之旅券限本人使用,並不得單獨轉讓他人使用。
◎旅遊券請妥善保管,遺失恕不補發。
◎如遇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。
◎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(如遲到等)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,請參閱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》。
◎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,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。

【取消規定】
旅客因故取消行程,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。
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)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用,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:
一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二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三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四、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五、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